一、办理范围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或证书信息错误的,可申请补发或更换。
二、办理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申请表》1份。
(二)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四)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
(五)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需提交近期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完整的报纸原件(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证书损坏或信息错误申请更换的,需交回证书原件;申请勘误姓名或身份证号的,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体的相关证明。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如部分地区所需资料不同的话,以当地官方要求为准)
三、办理时间
(一)各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填写《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汇总表》(表二),每月月底前统一报送一次。
(二)核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按原报送途径退回;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证书将按原报送途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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