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实行互认。需要前往香港从业的内地从业人员需要按照要求通过考试,符合发牌条件后,申请相关牌照。
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
根据上述安排,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指完成备案的内地证券从业人员、拥有有效的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通过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以下简称“考试主办方”)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承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卷二《证券规例》、卷三《衍生工具规例》、卷五《机构融资规例》、卷六《资产管理规例》、卷十六《保荐人(代表)》及卷十七《公司收购和股份回购规例》,并符合香港证监会所列的发牌条件,即可申请相关牌照,而无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经此途径取得行业执业证书的内地专业人员,将被视作符合香港负责人或代表的行业资格。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
报考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为中国公民,并备案为有效的证券从业人员或拥有有效的内地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即:
1.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券从业人员;或
2.拥有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或
3.拥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报考考生需对其所提交的报考资料及是否符合报考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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