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该负责人表示,为将大部分私募基金纳入自律管理范围,《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此外,为防止个别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初期只允许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机构进行登记。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对于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限额,《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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