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扣减和转增进项税额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等改变用途(已抵→不可抵)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提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原值-折旧或摊销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可抵)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5)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认证:
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