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大商所发布《关于套利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业务细则层面为交易所实施套利持仓豁免与套利保证金优惠提供依据,同时对套利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大商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多样化的交易生态系统、改善投资者结构、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新公布的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对套利持仓管理、保证金收取和监管原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套利持仓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客户在单个合约上的投机持仓和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若客户确有增加套利持仓限额需求,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对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持仓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合约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数量、申请合约价差是否背离等情况进行审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增加额度进行调整。
在套利保证金收取方面,《办法》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套利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期间,通过套利交易指令进行的委托,其交易保证金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套利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所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所有持仓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原则,根据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组合,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套利持仓平仓时,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未平仓合约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的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通知》同时明确,套利保证金标准为买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与卖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两者间的最大值。
在套利交易监管方面,《办法》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利用套利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知》同时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累计2个以上(含2个)交易日出现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将自下一交易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此外,因套利交易管理办法涉及会员系统修改,《通知》称,各会员单位应联系软件开发商,做好系统升级工作。交易所将根据会员单位系统准备情况,确定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日期。待《套利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将配套制定详细的审批和管理措施。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套利持仓豁免与保证金优惠制度是国际市场通行做法。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相比,大连市场套利交易开展情况仍有一定差距,目前的套利交易没有保证金和持仓优惠,套利交易成本较高,市场对于大商所尽早推出套利持仓豁免与保证金优惠的需求非常迫切。因此,大商所在对市场需求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市场成熟经验,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套利交易指导原则,拟定了本办法。办法制定过程中征求了数十家会员及部分客户意见建议,大家对制定套利交易管理办法表示支持,对推出套利保证金优惠等措施表示欢迎。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大商所拟实行的套利保证金优惠举措可明显降低市场成本,在促进套利交易发展的同时提高了整体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这一保证金收取方案可以很好地覆盖套利价差波动区间,使套利交易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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