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