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发布修订后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根据《细则》,上交所放宽了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及持股比例。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预警值由16%提高到26%,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此外,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新修订的《细则》主要有三方面的改变。一是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在投资运作、持股比例、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类似。因此,上交所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一并纳入规范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二是放宽运作限制。首先是放宽投资范围。在当前资本市场加快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适当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细则》第十二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可投资上交所的交易品种,除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外,新增了优先股、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等新品种。其次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修订内容,《细则》第十五条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预警值由16%提高到26%,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同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另外,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首先是明确对合格投资者名下实际投资者的监管要求。《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若发生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要求合格投资者及时报告名下实际投资者证券交易及其持股情况。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向名下的实际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和相关规范。其次是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对客户违规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异常交易申报的处理方式。最后是补充完善托管人的责任。《细则》明确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向上交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
摘自证券时报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