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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2021-11-15

一、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二、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报酬和误工费不是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务获得利益

(2)得到利益的向失去利益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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