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了消防工程师制度,并规定由公安部对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做出规范。
01统一审批主体
为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的要求,并经部深改组会议研究,《规定》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02明确监管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03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