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交所近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交所鼓励符合七类情形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一是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二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三是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四是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五是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六是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七是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要求,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份变动公告确定的回购股份注销日期,及时办理回购股份注销事宜。上市公司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但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此外,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在某些时段不得回购股份,包括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等。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如果上市公司符合鼓励回购股份的七类情形,制定并实施了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合并计算的当年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其一,公司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的,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其二,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将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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