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6年9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开通时间:2016年7月25日开始,至2016年8月30日结束 。任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以个人形式报名。
为满足行业发展和人才储备的需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一步丰富考试组织形式,为行业提供多样化的考试服务,推出基金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周考,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任/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督察长等;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等;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开通时间及缴费方式
报名日期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至2016年8月30日结束 。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可通过网络在线支付。
三、考试日期
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2016年9月25日(星期日)
四、准考证打印时限
2016年9月19日10:00---2016年9月25日24:00关闭!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site)按照要求报名。
六、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蚌埠、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佛山、苏州、汕头、宜昌、衡阳、徐州、淮安、赣州、金华、温州、泉州、拉萨等48个城市举行。考生可选择以上任何一个城市进行考试。
七、报名缴费
每科考试报名费为人民币65元,可通过网络在线支付。
已缴费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结束前可申请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退考的报考人员,不得以未参加考试等理由要求退还报名费。
八、信息修改
1、考生档案信息为考生姓名、性别、证件信息、出生日期和所在地,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网站自行修改确认,过期无效。
2、考生的科目和报考区域在报考截止日之前都可进行修改。
3、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之前自行登陆报名网站修改个人档案信息,报名截止后至准考证打印开放前,考生如需要修改考生档案信息,可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咨询具体修改方式。准考证正式公布后,将不接受考生信息修改申请,仅能进行备案登记。
4、考生通过邮件或BBS留言修改信息均无效。
九、发票申请
1.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报名网页申请,发票将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邮寄。其他未申请但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转人工服务,进行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考生补开发票的申请。
2.考试报名结束前已经申请发票的考生,自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还未收到发票的,才可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转人工服务,申请登记发票补寄。
十、退费流程
考生申请退费流程:
登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网站—>自行确认不需参考科目—>删除已缴费考试科目—>等待退款
已成功报考的考生(报考科目显示“已缴费”),可在考试报名结束前申请退费,超过所规定的退费时限的,其报名费不予退还。
在线支付退款将退还至原付款时使用的银行卡。根据商业银行相关规定,退费可能会产生手续费,相关手续费由考生承担。
十一、考试报名咨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列举了考试常见问题及解答,请报考人员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报考人员也可通过在线客服咨询相关问题,拨打人工服务电话021-61651128进行咨询。
十二、考试违纪处理
根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年、禁考两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处理,并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其违纪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2015年 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新增加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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